规章制度

桂林市职工大学 教学督导组听课评课制度

点击量:   时间:09-05
 
    为了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间的业务沟通和相互学习,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现实施教学督导组听课评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时间要求
1.学校设立教学督导组,由学校领导、教研室及各系(部)领导、部分系(部)教研室主任、部分骨干教师、部分退休教师、部分教务管理人员组成。对各系(部)教师听课、评课。
2.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2~4学时。
3.教研室主任、教务处督导管理干事每期听课2~6学时;
4.各教学督导小组其他成员接受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委托的听课任务,每周2~4学时。
5.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间应不少于1个学时。
二、听课要求
1.听课可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自行选择听课时间、课程和任课教师;由教研处负责协调,专业具体落实安排小组成员的听课对象,确保每期有至少三人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听课、评课。
2.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交流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须请任课教师签字)、《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听课记录》每期末交教研室留存备查。
3.听课期间如发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教研室。
三、听课结果的处理
1.教研室汇总后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得分将作为每位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
2.各教学督导人员听课的结果由系(部)通过教学研究活动、座谈会等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
3.其他人员的听课结果由教研室负责分类整理,并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与措施。
4.教研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教学质量方面的交流与研讨。
四、督导组成员听课工作量由教研室汇总、计算。
五、骨干教师和教务管理听课人员名单由专业拟定并报学校教研处审批。
六、本规定由教研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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